一、案情概要与裁判逻辑
二、行政审判中的“附随义务”
(一)制度功能
(二)适用条件
第一,必须存在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第二,必须存在职责实现的正当性。
第三,必须存在职权选择的缩限性。
三、民事合同“附随义务”的参照适用
(一)制度差异
1. 适用范围
2. 制度目标
3. 实现方式
(二)协调整合
1. 理论基础
2. 制度整合
四、结 语
文章摘要:《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协议中的履行义务如何构成,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系列判例可以看到,在行政协议之下行政主体不仅应负担协议约定的“主给付义务”,而且应负担协议未约定的“附随义务”。此“附随义务”,既包括《民法典》及原《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一般附随义务”,还应涵括基于行政主体公共职责的“特别附随义务”,即在特殊情形下,行政机关必须启动特定行政职权为协议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将“特别附随义务”纳入行政协议的履行义务范畴,有利于督促政府在缔结、履行行政协议时自觉考虑可能受其影响的协议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陈天昊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论文DOI:10.16235/j.cnki.33-1005/c.2022.03.007
论文分类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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